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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写了这句话,公司赔了20万!

发布时间:2020-07-13     点击次数:

荣王耀于2006218日入职布伦公司,双方于20121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荣王耀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20162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荣王耀办公地点的楼层,荣王耀签字表示不同意。


20163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荣王耀待岗,荣王耀签字表示不同意。


至此,双方和谐劳动关系已经破裂。


201636日,荣王耀突然出招,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荣王耀立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荣王耀2013121日至20163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为荣王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公司起诉】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公司无需支付荣王耀2013121日至20163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


2.公司无需支付荣王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


3.公司无需支付荣王耀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


【一审判决】


一审查明:荣王耀主张公司未按照约定涨工资。公司提交了201312月至20163月的工资明细表,列有基本工资、考勤、增长工资、请假/加班、社保、个税、实发工资,经计算,201312月至20162月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46535元、扣减社保总额为7159元,20163月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减社保。荣王耀对工资明细表中实发数额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荣王耀足额支付工资。


经法院计算,公司向荣王耀支付的2013121日至20163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向荣王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因公司存在拖欠荣王耀工资的行为,荣王耀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荣王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荣王耀2013121日至20163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荣王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荣王耀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荣王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五、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1、荣王耀现在属于待岗,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工资涨幅,公司已经按照GDP的涨幅给付,只是数额上有出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荣王耀于20163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主张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荣王耀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GDP的涨幅增加工资,双方对于工资的调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但从公司提供的荣王耀的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荣王耀发放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京03民终6900号(当事人系化名)



HR注意了:试用期解雇是个技术活!


导语:公司在试用期多会以态度不好、能力不足、业绩不佳、严重违纪等理由辞退员工。但是由于辞退的理由没有法律支撑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导致公司在面对试用期辞退员工的争议时会经常败诉。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操作才能有理有据呢?


一、公司需有具体录用条件的约定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约定录用条件,并以书面方式签字确认或通过规章制度来明确。录用条件应当是客观可量化考核的,具备可操作性。。


二、公司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考核,以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三、公司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并做出是否解雇的决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对此明确,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公司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五、千万别将解雇理由“不符合录用条件”写成“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若存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即使员工此时正处于试用期,公司也应当按照不胜任工作的解除流程,先满足解除条件,具体有3个:


1. 证明员工存有第一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2. 经过培训或调岗

3. 第二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在符合这3个条件后,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

 
六、送达解雇通知给员工,告知解雇理由

 
HR应当向员工送达书面解雇通知,并由员工签收,保留签收证据。

 
七、向员工出具解除证明


如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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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当律师月入多少?答:5万多一点!

 

法学者 4天前

在学校的时候,老师有一次上课和我们说:好好享受下学校的时光吧,以后再找这种感觉就难了。

                                                                                              

我们宿舍的几个人都暗暗在心里骂,别特么忽悠人了,当初年少不经事,阴差阳错的读了个法律专业,搞得现在天天起早贪黑,天天背法条、学习、讨论、考试,还有让人崩溃的全国最难的司法考试。

当时就想着,毕业以后一定要去当一名律师,他们都说干律师收入高,时间自由,任务可以带回家,工作就是在外面浪,在外面浪还能赚到钱。

 

后来等我进了律所,接触了律师工作,干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收入高,时间自由”都是骗人的,律师行业,二八定律很明显,有几个能做到“收入高,时间自由”,每天在外面东奔西跑,总盼着能有一次机会再回到学校上课,哪怕是律协组织的为期一个星期的培训也是极好的!


快毕业的时候,我们进行了毕业前最后一次班会,作为进入社会大学堂前的教育和就业思想动员。


教务处请来了比我们高几届已经参加工作的师兄来给我们讲授经验,师兄毕业后做了一名律师,在当地小有名气,他用实际经历和感受给我们讲入职后的注意事项。

师兄深入浅出,从思想认识、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提高技能、入职须知等方方面个我们讲了很多,也很细致,而且举了很多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些案例和事情,我们真的深受启发。


最后到了现场提问环节,我宿舍一哥们站起来问:“师兄,请问除了刚才您说的工作上的情况以外,您认为,毕业以后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入职前在生活上我们还需要做些什么准备呢?”


“嗯......准备好女朋友。”师兄补充道“因为工作以后你就别想着有时间处对象”


后来我才发现,师兄的这句嘱咐是如此的重要。



刚入职不久,各项工作还摸不着头脑,于是就玩命工作,但是有时候觉得自己挺忙挺累,但所里主任还是不满意,一天到晚说我摸不着律师工作的要领。


有一次跟我们所里一位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同志去隔壁市开庭,途中,就和他闲聊起来,我就问:“作为一名律师,最重要的是什么?”


"脸,律师是个看脸的职业"


“啊?做律师也以貌取人啊!”这时候我下意识从后视镜里看了看自己的脸,感觉没戏了。


“不,是看法官的脸、当事人的脸、家属的脸、主任的脸,就是很多时候是你看别人的脸,没人看你的脸,而且某些特殊情况你的脸可以不要。”


这一番话,我一直记到今天......


我因为没有听师兄的劝告,在律所工作三年了,还没有女朋友,领导同事都很着急。


其实讲真,当年一窝蜂选择万马千军走独木桥,并最终通过那些难得有些变态的题目考验的年轻人,照理说都是一群很优秀的主儿,怎么就没有对象呢?


有一次所里的一位大姐给我介绍了一个对象,看过照片觉得长得挺舒服的,就答应见面。


相亲那天我们约在了一家咖啡馆,我们聊的不错,姑娘不但长得好看,性格也开朗,跟我内向的性格正好互补,而且和我的属相啊、星座啊、生辰八字啊统统都挺配的,而且这姑娘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很欣赏,因为她说做法律这行的,守规矩,工作忙,没那么多的花花肠子,我真的想好好把握这次机会。


聊着聊着她问我说:“听说现在做律师的,福利待遇很不错,你们律师月收入能有多少啊?”,我拿出刚发的工资条看了看,“5000.0”,这么好的姑娘我可不能骗她,于是回答道:“五万多一点吧”。


后来,我们结婚了,到现在还蛮幸福的,就是她会时不时提醒我还欠她钱,截止昨天是二百六十万三千五百八毛三。


读书的时候,已经工作的师兄师姐对我说,出来以后做律师吧,律师是个好职业,收入高,时间还自由。


工作了,成了一名真正的律师,所里的主任说,年轻人,你们来的正是时候啊,这阵子律师的地位不断在提高了。


工作几年后,才发现,律师并不适合每一个法律人,如果没有做好吃苦的准备,那法官检察官对你来说才是好职业,社会地位高,这阵子收入也在嚷嚷着要涨,虽然可能还没拿到手,且公务员稳定。


说是累,多么多么累,真的去看看,在一线办案累的,就压根没时间出来喊累的。


后来我才明白,做律师真的不能偷懒,每天都要逼自己一把,既然选择了律师行业,那就好好干,不然以后拿什么来打那些曾经不看好自己的人的脸。


又到了大学生找工作的季节,很多朋友都咨询我要不要让孩子去当律师,作为一个过来人,我觉得这不能一概而论,很多东西都需要辩证地看待,针对孩子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很重要!


比如说,如果是亲生的,那就劝他进法检,如果不是,那就劝他......


工作了几年,在律师行业摸爬滚打,也有了一些成就,因为我表现突出,我想主要还是因为近几年校庆院庆我都会无私奉献,支持母校建设,就被请去给学校的师弟师妹们介绍经验。


到了现场提问环节,有人问我“听说现在律师其实也不好干,请问入职前都要具备哪些最基本的素质?”


我笑了笑说,其实也没有那么危言耸听,据我这些年的经验,只要你掌握了以下技能,干好律师工作完全不是问题:


会微笑 会沟通 会道歉

会写文 会学习 会考试

能熬夜 能早起 能加班

能抗压 能受气 能忍耐

懂政治 懂规矩 懂放弃

懂养生 懂教育 懂科技

吃得了苦头  受得了瞎忙

带得了孩子  哄得住老人

受得了闷气,耐得住寂寞

伺候得了领导 安抚得住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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