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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妻子隐私、转移财产……机关算尽一场空!

发布时间:2021-03-29     点击次数:


离婚

有时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有时剪不断理还乱

在下面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

丈夫除了转移、隐匿财产外

更大打出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职权调查取证,作出公正判决

依法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 


01

第一次庭审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因双方就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就价值进行评估

但就在房产评估阶段,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一系列的侵害:被告以“秀恩爱”为由将其与原告的私密视频发布至原告所在公司的微信群(群成员有50人左右),并到原告单位吵闹、贴大字报;被告还在家中打砸家具和电器、推搡原告及原告父母。


被告的不法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侵害,导致原告被迫从公司离职,不仅经济和精神方面受到较大损害、人身安全亦受到严重威胁。

针对被告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劣行为

原告立即向警方报警

法院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第二次庭审

法官遂要求被告

提交立案之日的余额

及前一年的流水明细

原告在财产申报中称股票账户余额为8000余元,各银行账户余额为800余元。


因被告并未提交财产申报,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在立案前1年的证券账户流水及银行流水明细,发现被告作了虚假陈述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经核查,被告的股票和银行卡余额有近9万元,另有两笔合计21万元的大额转出无法说明理由。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终

法官判决双方离婚

对被告予以少分其转移、隐匿的财产

同时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

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请求


法律小贴士: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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