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展 · 全民贴身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

 400-006-1316
首页 > 典型案例

最高院: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2     点击次数:


裁判要旨

  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案例索引

  《康K、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5818号】

争议焦点

  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的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2001年5月29日,康J与北京市华远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为康J个人所有。后康J因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房屋被金洲公司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康K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虽然康K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购买房屋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但鉴于康K陈述其与康J系兄弟的特殊关系等事实,原审认定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康K借康J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无不当。更为重要的是,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案涉房屋依法登记的物权权利人是康J,康J应是案涉房屋的真实物权权利人。康K主张其借康J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即使属实,其与康J因此签订的《委托购买房屋协议书》也仅具有债权性质,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事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康K对案涉房屋仅享有依据该委托协议,要求康J将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依法不享有物权。因此,原审认定康K并非案涉房屋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其以借康J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为由,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来源:房产与法律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马志良律师电话:13520535227。

jingzhanlvshi

微信号|jingzhanlvshi

网站|http://jingzhanlvshi.com/

电话|010-8306682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6层606室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马上拨打企业专线 客服顾问正在在线等您

400-006-1316
  

公司邮箱:jingzhanlvshi@139.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508

您还可以

给我们留言 业务顾问会立刻联系您

微信公众号

小程序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028582号-2

技术支持:网富-网络效果营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