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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骗转账90万,公司索赔是劳动仲裁还是财产损害赔偿之诉?

发布时间:2021-02-04     点击次数:


【基本案情】

      北京某控股公司因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4647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

  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判决杨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1万元及相应利息。

  事实与理由:杨某于2016年8月1日被陌生人添加QQ后,未遵循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及未经过公司领导的同意,就按照陌生人的要求向陌生人银行账户汇款两笔,共计90万元,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杨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杨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错误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要求公司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公司选择起诉索赔属于公司的权利,一、二审法院的做法加重了公司的维权成本。


      杨某提交意见称:

  1. 公司明知杨某不是财会专业人员,未对杨某进行专业培训就安排杨某经手财务,现杨某因工作原因被骗,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 因公司长期指令付款模式导致本次被骗,公司具有直接责任。

  3. 本案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而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裁判要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杨某系因受骗将公司款项转出,公司因此受损。

  本案事发时,杨某与公司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杨某从事的财务工作包含将公司款项对外转账的工作内容,该转账行为系杨某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转出财产系用人单位的财产。

  故,本案所涉争议系公司与杨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杨某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

  因此,本案争议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正确。公司未就本案争议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予以受理,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规优化】

  1.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既要有严格的流程与规则,也要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

  2. 公司财务人员,要有防骗意识与能力。

  3. 员工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维权时要选准案由。

【案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596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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