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1 点击次数:
【裁判要旨】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当事人协议实施的跨国代孕生育的行为尚未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代孕协议和行为的评价,更应着重考虑此条款之规定。而无论是当下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范畴,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均尚未将本案所涉协议和行为纳入其中。特别是在其存在危害婚姻关系、损害正常家庭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的情形下,更应因有悖于公序良俗而被确认无效。故当事人双方有关代孕行为的约定均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于代孕行为为我国所禁止的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赵文姣、陈清代孕生子的行为并不为我国法律认可,赵文姣提供卵子、陈清提供精子在国外进行代孕生子的行为,属于规避国内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赵文姣因此向境外机构支付代孕相关费用、出入境费用,亦属于规避我国法律行为的支出,因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赵文姣起诉要求陈清承担代孕事宜支出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3月13日,基于代孕事实产生的赵文姣所支出的费用,陈清书写了欠条,后在同年8月4日书写了声明,陈清承诺每月偿还赵文姣上述支出,陈清所承诺偿还的费用,并非我国法律认可合法行为支出,双方之间的约定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撤销问题,现陈清要求撤销2018年3月13日欠条、8月4日声明,法院不予支持。就本案的实际情况,代孕行为的发生属于赵文姣、陈清合意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故陈清自愿已经支付赵文姣的款项,现陈清要求退还,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驳回赵文姣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陈清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赵文姣要求陈清负担全部有关代孕费用的主张是否成立。
来源:北京二中院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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