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8 点击次数: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宅基地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村镇银行向原告阿桂返还宅基地使用证。
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抵押宅基地房屋为他人提供担保引纠纷
2014年12月10日,大志向村镇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银行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60多岁的阿桂及另外6人一起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同时,阿桂与村镇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阿桂以宅基地房屋为200万借款提供抵押,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交银行保管。
2015年12月8日借款到期,大志无力偿还,于是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以偿还借款,阿桂再次与另外5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与前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致。
后来,两名案外人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偿还了大志第二次向银行借款的200万元。
事后,村镇银行仍以借款的利息未偿还为由,未向阿桂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证。无奈之下,阿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宅基地证。
争议焦点
银行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是否有合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本案中,阿桂是基于为大志提供担保的目的而以宅基地房屋进行抵押并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亦是为抵押行为服务的,是整个抵押行为的一部分,而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房屋进行抵押,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而且,宅基地使用证从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并非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银行对该宅基地使用证并不享有抵押权或质权。因此,银行对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既不享有担保物权,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继续持有该宅基地使用证,阿桂作为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故法院判决银行向阿桂返还宅基地使用证。一审判决后,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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