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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崩了!4亿"血本无归",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看律师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0-12-28     点击次数: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金融圈发生了一件标志性的事情。

12月25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此前,湖南高速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逾期有关。根据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细香律师点评: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对于任何投资理财产品,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诺都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不应被形式上的所谓承诺保本保息迷惑,而应冷静分析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识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厘清法律风险再做决定必要时,应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非理性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案例部分内容摘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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