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3 点击次数:
31、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涉税犯罪(14个)
32、逃税案(刑法第201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3、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4、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5、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7、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4、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知识产权犯罪(5个)
46、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9、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0、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不正当竞争犯罪(3个)
5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2、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3、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活动犯罪(3个)
54、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5、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0000份或者期刊50000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马上拨打企业专线 客服顾问正在在线等您
公司邮箱:jingzhanlvshi@139.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508
给我们留言 业务顾问会立刻联系您
微信公众号
小程序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028582号-2
技术支持:网富-网络效果营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