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3 点击次数:
2016年11月21日,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为员工是否能够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在该纪要中形成以下裁判观点:
1、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那么,究竟有哪些内容是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其实上海市高院早在2010年7月就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今天就让该解答告知我们哪些赔偿是可以兼得的,哪些不能兼得(详见表格,后附上海高院的具体解答):
一、重复赔偿项目表(按就高原则只能赔偿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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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
侵权 |
原工资福利 |
误工费 |
医疗费 |
医疗费 |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 |
护理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交通费 |
交通费 |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
康复治疗费 |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
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供养亲戚抚恤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金 |
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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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
侵权 |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死亡赔偿金 |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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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
侵权 |
伤残津贴 |
营养费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
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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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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